2005/11/11 | “卖淫者”岂能称呼为“性从业人员”?!
类别(深水炸弹) | 评论(1) | 阅读(131) | 发表于 14:44
  报纸摘要:

  “10月20日,郑州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实施公共娱乐场所100%推广使用安全套计划的工作。此次推广工作的目标是要在包括宾馆、饭店等提供住宿的单位和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洗浴、足浴按摩、游泳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内,达到5个100%: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张贴或摆放率达100%;性同伴教育覆盖率达100%;从业人员(含利用娱乐场所提供性服务的人员)艾滋病、性病体检率达100%;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达100%;从业人员安全套使用率达100%。”

  看过之后,您有什么感想?

  在公共娱乐场所100%推广使用安全套,笔者赞同!对于艾滋病的传播,毕竟,妓女和嫖客的传播危险比一般人群要高数倍。因此,面向高危人群100%推广使用安全套,是为了多数民众的防病需要和健康安全。但笔者不赞同的是:不能对“卖淫者”文雅称呼为“性从业人员”。

  何谓从业人员?就是在社会中具体承担某种职业的劳动者。这个职业必须是一个人长期从事的、比较稳定,且有合法收入的工作。卖淫者,“工作”比较稳定、长期,也有收入,但这个收入不是合法的,而是违法的。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卖淫行为是违法犯罪之行为。因此,卖淫行为,不是一种职业;卖淫者,不是称呼为性从业人员,这就像我们对以偷盗为生的人,不能称呼小偷也是一种职业一样。

  对于卖淫行为,社会的主流意识是否定的,法律是严格禁止的。但最近几年,卖淫嫖娼行为从各地城镇大小角落沉渣泛起,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更是藏污纳垢,而政府部门又是屡禁不止。因此,社会对卖淫嫖娼行为在认识上渐趋宽容:社会公众对大量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熟视无睹,见怪不怪;而学术界又涌动一股暗流:部分学者开始呼吁正视性从业人员,认为妓女是无辜的,认为卖淫是一种社会需要,应该把妓女和其他人同等对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X著名教授认为:卖淫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她有处置自己的身体的权利,就是她想跟谁性交无所谓,别人无权干涉,这涉及人身自由的权利。她还认为:卖淫者用自己的身体换取物质金钱,是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其言外之意是:卖淫应该合法化。我想,也许是社会多卖淫行为的宽容与默认,再加上有些学者性自由的推波助澜,所以,有些人,有些部门将卖淫看作一种职业、将卖淫者看作性从业人员,也就水到渠成了。

  笔者认为不能将卖淫者称呼为从业人员,并非笔者吹毛求疵。因为政府部门将卖淫者称呼为从业人员,这个称呼表明政府对于卖淫行为的态度过于“暧昧”,是对卖淫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可,这容易向社会传递卖淫行为“合法”的信号,误导社会的视听。当前,社会不少人对日趋泛滥的卖淫嫖娼行为多有猜测,认为有些地方政府对卖淫嫖娼行为“明打暗许”。假如政府部门再将卖淫者称呼为性从业者,等同于政府已经认可卖淫行为是合法职业,否则,怎么会将卖淫者称呼为从业人员?

  一个小小的称呼,个中透露“大文章”。政府部门不能将卖淫者称呼为从业人员,以授人以柄,让一些心怀歹意乱加撺掇;更不能向公众传递错误的信号:认为卖淫行为事实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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