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我给人开玩笑说:一个读书人如果嫖娼的话,天下同行可能不太会当回事,只有他的老婆当回事;如果他剽窃呢?他的老婆可能不太回事,而天下同行就会当回事了。
因为对一个所谓的学人来说,嫖娼是个人私德问题,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他这种“寡人有疾”的个人爱好对他所在的职业圈一些公共原则并不构成伤害;而剽窃呢,那就不一样,这就是大节有亏了。一个靠创作性思想混饭吃的学术圈里,剽窃是对学术规则伤害最大的行为之一,当然不能原谅。
陈独秀喜欢去八大胡同嫖妓,是历史上有定论的事件。曾经因为争风吃醋和妓女发生争斗,被当时的八卦记者在各大媒体上狠狠地炒作了一番。可仲甫先生的历史地位并未因此有什么损害。其实好这点的不止是他,国外他服膺的马克思、列宁好像都有这样的风流韵事。而吾国古代的文人,更不把这种行为当回事,杜牧还洋洋得意地说:“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
如果陈独秀剽窃别人的作品发表,那会怎么样呢?假设一下,在新文化运动时,仲甫先生已执文坛牛耳,名满天下,把一个江湖上名气远不如他的学人作品大段抄袭,事发后他的学生站出来说:以仲甫先生泰山北斗之地位,他怎么可能犯剽窃他人的低级错误呢?是不是那个人攀着仲甫先生的大名炒作自己呀?那时的学界将如何评论?
好在陈独秀只嫖娼不剽窃,那时候的北大也不可能培养出“爱吾师”爱到把老师脸上的一个疮疤夸成灿烂如桃花的地步。
今日似乎风水变了,嫖娼成了大丑闻,剽窃倒等而次之。
复旦大学的经济学院一位青年学人因为和三陪小姐有过几次类似陈独秀在八大胡同的游戏,事发后他压力极大,最后辞掉学术职务,躲进小楼了。说实话我是有点同情他的,他这点个人毛病和他做学问、带博士生究竟有多大关系。人家是用金钱和性职业者交易。而不是利用手中的学术权力和女学生交易,比很多以招研为名占女学生便宜的人好多了。
而今学界又出了一件新闻。现为文化商人,当年栖身北大的体制外学人王—天—成先生,发了一篇文章,指控武汉大学法学院某著名青年学人周先生和自己学生在两人的著作中剽窃他论共和体制的文章。并一一列出周先生大作和他的文章重复的数千字,连行文的错误、俏皮的比喻也那样雷同。
这是不是剽窃,我当然没有判断的资格,但天下学人心里自然有杆秤。这位先生竟然说“清者自清”,还说自己吃了点亏。这摆出来的形象比复旦那样因嫖娼而辞职的教授高大得多呀!你清在何处?吃亏在何处,为什么不一一说明?似乎天成这位体制内学界无名小卒,不值得这位曾在上书房给今上讲过经筵的“饱学鸿儒”来解释,来回答。
切!以为去了太和殿喝了杯龙井茶,就了不起了?在俺们这些学界外的小人物眼里,这些什么都是不是。我们只比较两篇先后发表的东西,究竟是不是雷同,为什么这样惊人的雷同。天成先生的那两篇文章两年前我就看过,我以为那是见到的中国学人中论共和最好的文章,没有这位先生洋洋十几万字,可天成几万字就将共和的源流、理念等讲得很清楚了。从秦始皇焚书坑儒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真正的学术都在民间,而在太学里反而找不到。
这位先生似乎言语中在暗示不得已的苦衷,原来天成先生因为不便说的原因蹲过大狱,引用他的文章就不能署名。这是理由么?现在天成先生是一个公民权很完整的人,他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这是我这个非法律专业的人都知道的常识。一个著名的青年法学家,在经筵上大讲依法治国的人,竟然不明白?
如果因为他敏感,这位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法学家深谙中国国情,那你完全可以把引用人家的文字全部删除呀。可人家的东西留下了,名字不署,还有难以解释的苦衷。谁相信呀。如果出版社删掉你引用的文章的作者名而保留引文,却不通知你重新审稿,那是你和出版社的问题,出版社犯了低级错误毁你名节,你去找出版社交涉。而在读者看来,署上你大名的著作大段大段不署名“借用”别人的东西,就是抄袭。而且这不是文学性的随笔,是学术著作!天成先生论共和的文章前两年在收录在一本集子里,公开出版,也没有抹掉天生先生的名字呀。到了你这里他就身份敏感?大概是这位一心想作帝王师的学人确实政治立场坚定的缘故,自己给自己定的政治标准更高一些。
有人分析是他的弟子抄袭了,他不知情,糊里糊涂署名。当然我们都知道导师在学生的著作上署名是学界潜规则。但既然署名,而且是第一作者,你就得为这本书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负责。世上哪有只占便宜不吃亏的好事!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这也是个非法律专业者也明白的常识。
有一位先生发了一帖子,连说一大串“疑惑”,到处张贴。这篇文章很长,但只有一个意思:周先生那样身份的人,怎么可能去剽窃人家的东西了。——靠,难道学界牛人就有对剽窃的天然免疫力?照这个道理,萨达姆当年拥有伊拉克这个石油大国,他和他的家族就没必要贪污腐败了?可真相如何,这位先生想必知道。
美国一位年薪30万美元的棒球明星门罗偷窃了百货店一条不到30美元的皮带,这可是人赃俱获呀。让这位“动机论”来为周先生开脱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分析,那怎么可能呢?绝对是百货店店员栽赃。
因为有名,就不可能剽窃;因为富有,就不可能偷窃。这类论点竟然出自学法律的人之口,真为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担忧!给人辩护,也不至于用这样差劲的立论呀,照这种思路,若这位先生当了律师,上法庭不知如何为当事人辩护。
同样是学人,嫖娼者如丧家之犬羞愧难当;而被指控为剽窃者,却岿然不动稳如泰山。这TMD什么世道!